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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政策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下称「政府」)会确保所有透过于「现金津贴试行计划」(下称「试行计划」)下收集的个人资料,均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有关条文处理。

收集的个人资料类别及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

  • 试行计划收集的个人资料可能包括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香港出生证明书号码、单程证号码、银行账户资料、联络资料,以及有关人士可能就试行计划提供的其他资料(统称「有关资料」);以及
  • 使用有关资料的用途如下:审核及覆检申领现金津贴及其相关的事宜,包括抽查及监察和检讨各项服务、处理有关查询和投诉、进行研究及调查、制备统计数字、履行法定职责等。以上所述的目的统称「该等目的」。

披露个人资料
办事处会为该等目的而向有关的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惩教署、土地注册处、公司注册处、运输署、社会福利署)、公营/私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房屋委员会、香港房屋协会、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金融机构、银行及保险公司)及/或任何拥有其个人资料的第三者(包括但不限于雇主)搜集或要求披露其个人资料,包括由填写公共租住房屋(下称「公屋」)申请表当日起直至领取现金津贴的整段期间申领住户现在及过往在香港的物业注册/土地纪录,进行核对。为此,申领住户须同意及授权上述机构或人士向办事处提供其个人资料,包括现在及过往在土地注册处备存的物业注册/土地纪录。另外,申领住户须同意办事处可将申领内提供的个人资料转介至房屋署相关组别,以跟进其公屋申请。申领住户须同意办事处及/或房屋署亦可使用申领住户的个人资料,向申领住户发送有关房屋事宜的资讯。申领住户也须同意办事处可将申领内提供的个人资料转介至其他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差饷物业估价署),以作房屋事宜方面的用途,并须同意其他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差饷物业估价署)可使用申领住户的个人资料,向申领住户发送有关房屋事宜的资讯。申领住户亦须同意,办事处可根据上文收集的个人资料类别及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所述与申领现金津贴相关的事宜,向上述机构或人士披露申领住户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包括在法律或法院命令所规定或授权使用的个人资料,或为行使或维护在香港的法律权利的需要而使用的个人资料。

保障措施
政府会采取适当步骤以保障所持有的个人资料免受丧失、未经准许的查阅、使用、修改或披露。

查阅及更改资料要求

  • 如欲查阅和更改在试行计划下提供的个人资料或查询相关事宜,可向房屋署部门资料保障主任提出(须以邮寄或传真方式提出申请,收件人为九龙何文田佛光街33号房屋委员会总部部门资料保障主任(传真:2761 6363))。
  • 申请查阅个人资料,可能须缴付费用。

现金津贴试行计划网站(下称「试行计划网站」)
政府会记录使用者浏览试行计划网站的次数,但并不会收集任何足以辨识使用者身分的资料。所收集的浏览次数纪录只会用于制作统计报告及调查电脑系统问题,以助政府改善试行计划网站的服务。